自始至终都坚持个观点,件事,与无。
从众供始条陈,将所供背诵然当堂互为对照,位对卷宗如熟识,于只能边,边让埋疯狂翻着供。
随,又将供漏洞列,譬如谁言搭语,谁对,谁话透着,隐隐将办案往利于们引等等,诸如此类,许久,们也许久。
紧接着陈言之又对于初陈尸之处详细探查,而与供相互照应,甚至连当陈尸之几处印,印对应几个么样,几个又证互相对应谁都陈述。
懂,但为震撼。
位也格惊愕。
只如此种种之,陈言之隐最为键样——枚玉佩。
当所陈述完毕之,陈言之向着位礼,表自己态度——疑罪从无,而由疑罪从无,无罪推定。,司法义于用严刑拷打,拷问自己结果,而尽能保证者尊严